(2016)湘0103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克巴图、孟根陶格斯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孟克巴图,孟根陶格斯,布音巴图,格日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792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告孟克巴图,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被告孟根陶格斯,女,蒙古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布音巴图,男,汉族,1962年1月2日出生。被告格日乐,女,蒙古族,1959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克巴图、孟根陶格斯、布音巴图、格日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孟克巴图、孟根陶格斯、布音巴图、格日乐名下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星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