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瑞容与胡春务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容,胡春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54号原告:胡瑞容,男,193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胡春务,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胡瑞容诉被告胡春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丽晶审 判 员 李 旭人民陪审员 苏光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丽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