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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瑞容与胡春务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容,胡春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54号原告:胡瑞容,男,193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胡春务,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胡瑞容诉被告胡春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丽晶审 判 员  李 旭人民陪审员  苏光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丽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