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卢小兵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卢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负责人李小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俊杰,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小兵,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东方,公民身份证号码:×××629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申请执行卢小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鹤法民三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确定,卢小兵应当在2014年11月9日前履行支付12508.36元及利息等的义务。由于卢小兵没有履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卢小兵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卢小兵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但被执行人卢小兵没有履行。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卢小兵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地产、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小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卢小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卢小兵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启全审 判 员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莫晓冬合议庭评议记录时间: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地点:执行局审判长:罗启全代理审判员:林兆盈审判员:李耀荣书记员:莫晓冬评议终结本次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申请执行卢小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承办人李耀荣: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卢小兵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卢小兵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但被执行人卢小兵没有履行。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卢小兵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地产、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小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意见,其同意延期执行。我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卢小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同意延期执行,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执行裁定,终结(2016)粤0784执5号案的本次执行。林兆盈: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本院(2016)粤0784执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罗启全:鉴于执行中存在的实际状况,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本院(2016)粤0784执字第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6)粤0784执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签名:执行笔录时间:二0一六年月日地点: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313号执行人员:李耀荣、莫晓冬、陈凯伦记录:莫晓冬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委托代理人:范俊杰,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范俊杰律师,你代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申请执行卢小兵信用卡纠纷一案,[(2016)粤0784执5号],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卢小兵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地产、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小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于本案的执行,你行有什么建议呢?范:由于存在目前的客观情形,我行的意见是,延期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卢小兵有其它财产或其它财产线索时,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签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卢小兵案由信用卡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2016)粤0784执5号执行裁定书填发人李耀荣送达人李耀荣莫晓冬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宣判前秘密拟稿部门执行局拟稿时间2016.4、5审限时间拟稿人李耀荣案号(2016)粤0784执5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同意书记员校稿已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标题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