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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某辉与郭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辉,郭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393号原告:王保辉,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郭雪飞,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辉诉被告郭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保辉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焦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