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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行申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敏茂与辽阳市白塔区民政局履行职责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敏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申3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吕敏茂,男。再审申请人吕敏茂因与辽阳市白塔区民政局履行职责一案,不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阳立一行终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吕敏茂申请再审称,其要求辽阳市白塔区民政局出具吕敏芬配偶侯凤麟的身份证号码,为查询吕敏芬生前夫妻共同财产,以便继承财产,因辽阳市白塔区民政局未提供说明情况,未履行职责,属于不作为,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理查明,1969年吕敏芬与侯凤麟结婚时我国公民还没有实行身份证号码,吕敏茂要求民政部门出具吕敏芬配偶侯凤麟的身份证号码的行政诉讼不属民政部门的职责范围,也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吕敏茂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吕敏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敏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天升审 判 员  王怀忠代理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崔 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