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苏利民与金立杰、徐振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利民,金立杰,徐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789号申请执行人苏利民。被执行人金立杰。被执行人徐振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4)诸朱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金立杰、徐振强银行存款7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执行员 陈金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