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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苏利民与金立杰、徐振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利民,金立杰,徐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789号申请执行人苏利民。被执行人金立杰。被执行人徐振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4)诸朱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金立杰、徐振强银行存款7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执行员  陈金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