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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辖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谭建与杨青龙、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青龙,谭建,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青龙,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建,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住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璜兰街3号。法定代表人陈仁全,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工业集中区九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南和,总经理。上诉人杨青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12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杨青龙上诉称,本案名义上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实质上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支付工程款这一主合同义务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由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谭建、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和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均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按不动产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据被上诉人谭建提供的其与上诉人杨青龙签订的《主体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第一条的约定,本案涉讼的工程名称为“福建佳具群家具交易城”,被上诉人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与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漳州华安经济开发区福建佳具群家居交易城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第一条约定,该工程���点为华安县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谭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华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华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杨青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杨青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青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丽萍代理审判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王梓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艺云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所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诉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