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袁润阳与廖东方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润阳,廖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758号申请执行人袁润阳���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廖东方,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袁润阳与被执行人廖东方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廖东方在银行的存款1688.17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房产和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廖东方所有的闽FCF7**号汽车已于2015年10月23日被本院依法查封。现被执行人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润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廖东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7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