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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金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349号原告金某,住望奎县。被告高某某,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杨立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