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永峰申请执行苏二明、苏永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峰,苏永平,苏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峰,男,汉族,现住东胜区工业园区。被执行人苏永平,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苏二明,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永峰与被执行人苏永平、苏二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400、6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苏永平在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全和常村四社补偿款(拆迁、征地、塌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苏永平在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全和常村四社补偿款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