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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吴县财政局与于长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吴县财政局,于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55号申请执行人孙吴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孙太祥,局长。被执行人于长江,男,1977年2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吴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于长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于长江黑****、黑*****的两辆奥迪轿车,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5日查封于长江黑****、黑*****的两辆奥迪轿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逢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