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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湖北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175号原告湖北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汉江大道143号。组织机构代码:68267004-3。法定代表人柴红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卯,系该公司财务主管。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住所地:老河口市胜利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88358244-5。代表人李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勇峰,系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答辩,提起上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湖北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泽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