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树峰与张德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峰,张德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231号原告张树峰,男,汉族,1979年2月21日生。被告张德志,男,汉族,1985年12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峰与被告张德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漏列被告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7元,减半收取1523.5元,由原告张树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