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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1083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