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1083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