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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执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炳蓉与成都万裕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炳蓉,成都万裕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87-1号申请人肖炳蓉,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蒲江县。被申请人成都万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姚思联。申请人肖炳蓉与被申请人成都万裕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肖炳蓉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3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万裕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申请人肖炳蓉有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号X栋X楼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4XXX4)。申请人肖炳蓉以其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寿安分理处账号为22-8386****861的账户内的30000元存款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支行账号为6228****677的账户内的40000元存款作为其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219-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23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万裕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肖炳蓉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肖炳蓉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寿安分理处账号为22-8386****861的账户内的3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人肖炳蓉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支行账号为6228****677的账户内的4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查封申请人肖炳蓉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号X栋X楼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4XXX4),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向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