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29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被告已外出打工,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查找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