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22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文军,应志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精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22执1162号李文军,男,汉族,1976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精河县城镇和平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应志慧,女,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精河县大河沿子镇,联系电话李文军申请应志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精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722民初71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文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精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722民初71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努尔买买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