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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安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敦麒、徐忠广、杨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安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敦麒,徐忠广,杨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保60号原告绵阳安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中路235号。法定代表人任伟,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敦麒,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20日。被告徐忠广,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1日。被告杨孝林,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安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敦麒、徐忠广、杨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安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王敦麒、徐忠广、杨孝林价值人民币15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安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敦麒、徐忠广、杨孝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