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贾大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大长,晋州市福利锌肥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贾大长。被执行人晋州市福利锌肥化工厂。贾大长申请晋州市福利锌肥化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签发限期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6年4月5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贾大长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83执1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占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