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宋卓键与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卓键,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104号原告宋卓键。委托代理人沈健,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杨,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负责人赵辉,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斌,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卓键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卓键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卓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卓键承担。审 判 长 吕宏辰代理审判员 吕丽萍人民陪审员 果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玲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