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X甲与张X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甲,张X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800号申请执行人李X甲。被执行人张X乙。本院在执行李X甲与张X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X乙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行踪,故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