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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X甲与张X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甲,张X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800号申请执行人李X甲。被执行人张X乙。本院在执行李X甲与张X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X乙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行踪,故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