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图林根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万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图林根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万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图林根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卓建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雪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瑶,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图林根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下简称“图林根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万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万物公司”)、图林根公司于2011年1月31日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一份,约定:万物公司(甲方)将上海市嘉定工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XXX号东门的厂房及辅助用房出租给图林根公司(乙方)使用,厂房总建筑面积1269平方米,辅助用房260平方米,整个占地面积4亩(以上面积均以实际丈量为准);租赁期限二年四个月,自2011年2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止;全年房屋租金总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67514元,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先付后用,分别于每年的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和10月10日之前支付下季度租金;甲方负责对厂房主体结构及辅助用房引起的维修(如屋顶漏水、墙面开裂等);如因乙方原因引起的维修,由乙方负责;乙方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租赁价格另议;如遇政府规划动迁,双方必须服从,乙方的设备搬迁费由动迁方承担,甲乙双方不负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万物公司按约将厂房等交付图林根公司使用,图林根公司按约支付租金至2013年5月31日。租赁期限届满后,图林根公司继续使用房屋,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图林根公司支付租金至2014年3月31日。图林根公司在使用房屋期间将部分房屋转租给案外人上海曼巴意咖啡器皿有限公司使用。2015年5月5日,万物公司向图林根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图林根公司于2015年5月31日前迁出并归还房屋及场地,并于收到律师函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拖欠的租金312,099.67元。图林根公司接到该函后既未搬出,也未支付费用,万物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2、判令图林根公司立即迁出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XXX号东门,将承租的厂房、辅助用房及场地返还万物公司;3、判令图林根公司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拖欠的租金312,099.67元(按年租金267,514元计算);4、判令图林根公司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按年租金267,514元计算)。原审法院另查,万物公司于2014年6月向图林根公司交付马陆镇动迁办委托上海科东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涉及图林根公司承租房屋的《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搬迁费用估价明细表》和《二次装潢及设备等实物搬迁费明细表》。万物公司称目前尚未就系争房屋签订动迁协议。原审法院审理中,经法院释明,万物公司表示次承租人的问题不需要在本案中进行处理。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万物公司、图林根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续签书面合同,但图林根公司继续使用房屋,并交付租金至2014年3月31日,双方建立不定期租赁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万物公司已书面通知图林根公司合同于2015年5月31日解除,图林根公司亦已收悉,故双方的合同于2015年5月31日解除。万物公司要求图林根公司搬离系争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万物公司主张的租金及房屋使用费,图林根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法院予以照准。关于图林根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因图林根公司并未提起反诉,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图林根公司可另行主张。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万物公司与图林公司的租赁合同于2015年5月31日解除;二、图林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XXX号东门,并将承租的厂房、辅助用房及场地返还万物公司;三、图林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万物公司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租金312,099.67元;四、图林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万物公司2015年6月1日至实际迁出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日732.92元计算)。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图林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从未恶意不缴纳房租,因系争房屋被列入动迁地块,被上诉人不提交租赁协议及土地证明,致使上诉人无法办理食品许可证,造成上诉人停产。2015年梅雨时节,房屋漏水,办公楼断电,无法正常使用。系争房屋已经被列入动迁地块,被上诉人未获得动迁利益,上诉人不同意搬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通过协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被上诉人万物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提交被上诉人发出的告知函一份以及上海市嘉定新城答复意见书一份,证明系争地块已经处于动迁范围。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并无异议,从通知至今已有两年,被上诉人至今未签订动迁协议。本院认为,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后,图林根公司继续使用房屋,并交付租金至2014年3月31日,双方建立不定期租赁关系。就不定期租赁关系,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因此被上诉人请求解除合同,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诸多理由作为拒付租金的抗辩,但基于双方系不定期租赁关系,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如上诉人所提抗辩理由确实存在致使上诉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上诉人完全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上诉人使用系争房屋至今,故上诉人拒付租金的抗辩,本院难以采纳。至于上诉人主张的各项损失以及动迁补偿等,上诉人原审中未提出反诉,可与被上诉人另行协商或另行起诉。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81元,由上诉人图林根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建颖审 判 员 成 皿代理审判员 王晓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仇祉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