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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志安与李春军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安,李春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1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安,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建伟,滦南县倴城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军,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双莲,农民。上诉人王志安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5)倴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5)倴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苗立柱代理审判员  李木子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雪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