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云剑、王云军等与李志强、阿勒泰市巴里巴盖乡戈壁天然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剑,王云军,范菊华,杨晓明,杨俊安,朱金明,范子华,王树文,王翠华,范志峰,王成石,杜建楚,左桂明,王淑秀,王明华,杨蓉初,范有钦,范志强,李志强,阿勒泰市巴里巴盖乡戈壁天然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396号原告:王云剑,男,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王云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范菊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杨晓明,女,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杨俊安,男,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朱金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范子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王树文,男���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王翠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范志峰,男,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王成石,男,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杜建楚,男,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左桂明,女,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王淑秀,女,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王明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杨蓉初,女,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范有钦,男,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范志强,男,��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诉讼代表人:王云剑、王云军。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杰江,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强,男,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阿勒泰市巴里巴盖乡戈壁天然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负责人:付文杰,该合作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剑、王云军等十八人诉被告李志强、阿勒泰市巴里巴盖乡戈壁天然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剑、王云军等十八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剑、王云军等十八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剑、王云军、范菊华、杨晓明、杨俊安、朱金明、范子华、王树文、王翠华、范志峰、王成石、杜建楚、左桂明、王淑秀、王明华、杨蓉初、范有钦、范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2元,由原告王云剑、王云军、范菊华、杨晓明、杨俊安、朱金明、范子华、王树文、王翠华、范志峰、王成石、杜建楚、左桂明、王淑秀、王明华、杨蓉初、范有钦、范志强负担。审判员 王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邹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