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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爽诉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爽,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339号原告梁爽,男,汉族,1990年1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法定代表人郑久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爽诉被告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爽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梁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爽负担。助理审判员  步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