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6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无锡圣佳力管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圣佳力管业有限公司,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244号原告无锡圣佳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溪南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毛晓军,无锡圣佳力管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震球(受无锡圣佳力管业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汤庄镇建业路。法定代表人陈翠萍,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圣佳力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佳力公司)与被告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圣佳力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圣佳力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圣佳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20元,合计2895元,由朝阳公司负担(已履行完毕)。审判员  张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江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