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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红与被告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380号原告徐红,女,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九三路。委托代理人李明阳,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瑶,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云,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于海宁,辽宁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徐红与被告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徐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83.5元,由原告徐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