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1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梁德润、梁德友等与信阳香颂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润,梁德友,梁新忠,信阳香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初77号原告梁德润,男,1944年11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梁德友,男,1947年4月出生,汉族。原告梁新忠,男,1961年8月出生,汉族。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甘延普,罗山县司法局周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信阳香颂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玉华,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信阳香颂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已向本院另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三原告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无效为由,申请本院中止本案的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祁怀志审 判 员 董晓明代理审判员 马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辰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