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爱新与王永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新,王永爱,朱阁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59号原告张爱新,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杜良涛,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被告王永爱,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邹文国,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阁庆,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原告张爱新与被告王永爱、朱阁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爱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新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爱新负担。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冉珍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