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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1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324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8年4月20日,汉族,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牛高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童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