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17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夏文祥与俞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祥,俞国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7918号原告夏文祥,男,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俞国亮,男,195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文祥与被告俞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文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元,由原告夏文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蓓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