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魏双蛇与郑亚红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双蛇,郑亚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959号原告魏双蛇,男,195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亚红,女,成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双蛇诉被告郑亚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双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双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卜凯丰陪审员 李新翔陪审员 周丽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