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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魏双蛇与郑亚红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双蛇,郑亚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959号原告魏双蛇,男,195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亚红,女,成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双蛇诉被告郑亚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双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双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卜凯丰陪审员  李新翔陪审员  周丽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