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梁福基、梁棉基等与黄纯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福基,梁棉基,梁强基,黄纯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302号原告:梁福基,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壮族,住武鸣县。原告:梁棉基,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壮族,住武鸣县。原告:梁强基,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壮族,住武鸣县。被告:黄纯明,女,1961年8月15日出生,壮族,住武鸣县,委托代理人:李铁勇,广西桂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福基、梁棉基、梁强基与被告黄纯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福基、梁棉基、梁强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福基、梁棉基、梁强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福基、梁棉基、梁强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福基、梁棉基、梁强基负担。审判员 谢雄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