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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冻结提取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平舆县某某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8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58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平舆县某某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玉皇庙乡。负责人冯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176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某某、平舆县某某面粉有限公司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某某、平舆县某某面粉有限公司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冯某某、平舆县某某面粉有限公司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麻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