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冻结提取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平舆县某某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8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58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平舆县某某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玉皇庙乡。负责人冯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176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某某、平舆县某某面粉有限公司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某某、平舆县某某面粉有限公司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冯某某、平舆县某某面粉有限公司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麻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