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黄家乐、陈凯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黄家乐,陈凯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黄家乐,陈凯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329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负责人:张真理,行长。委托代理人:兰支恒、曾少晖,均系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家乐,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另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陈凯毅,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另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黄家乐、陈凯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被告黄家乐已还清逾期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上述理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为165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付1652元)。审判员 区瑞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廖柳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