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行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林矿与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矿,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9行终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谢忠育,镇长。委托代理人谭文。委托代理人李小奇,广东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矿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政府行政答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行初字第1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林矿诉被上诉人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政府行政答复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林矿经本院传票传唤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矿经本院合法传唤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自动放弃处分自己的上诉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矿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林矿负担。审判长 黄志平审判员 徐少伟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邹君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