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行审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善平、刘先飞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善平,刘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1行审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吕志令,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陈善平,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申请执行人刘先飞,女,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温人口计生征字[2015]1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作出温人口计生征字[2015]1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陈善平、刘先飞夫妇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160000元。2016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温人口计生征字[2015]1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23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陈善平、刘先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灵飞审判员 王达云审判员 陈锦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