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20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军生与崔连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扣押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生,崔连园,时乐姚,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028-1号原告王军生,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崔连园,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时乐姚,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生诉被告崔连园、时乐姚、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崔连园驾驶的鲁****3J号小��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崔连园驾驶的鲁****3J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孝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