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巴图那生与被申请人冯治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扣押车辆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图那生,冯治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财保8号申请人巴图那生,男,蒙古族,1951年1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冯治权,男,汉族。申请人巴图那生与被申请人冯治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诉前扣押被申请人冯治权所有的蒙CQD9**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巴图那生自愿以其所有的夏利牌小型轿车(蒙CBH3**)提供诉前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巴图那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冯治权所有的蒙CQD9**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二、依法对申请人巴图那生所有的夏利牌小型轿车(蒙CBH3**)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