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永平与江西俊晨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平,江西俊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平。委托代理人张拴祥,系陕西省凤翔县司法局“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江西俊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大洞乡。法定代表人陈丹丹,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一终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原告李永平诉被告江西俊晨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执行标的34000元(其余放弃)已经执行清楚,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终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