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倪受后与赵学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受后,赵学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470号原告:倪受后,男,1948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赵学平,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本院受理原告倪受后诉被告赵学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受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受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受后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