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民抗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湖南联邦兴业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成敬枚、刘君明等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联邦兴业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成敬枚,刘君明,肖和成,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抗1号抗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湖南联邦兴业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思云路地税局旁。法定代表人秦雪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成敬枚(梅),居民。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刘君明,居民。系被申诉人成敬枚之妻。被申诉人(一审被告):肖和成,居民。申诉人湖南联邦兴业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成敬枚、刘君明、肖和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3)双民二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联邦兴业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2月24日,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娄检民(行)监[2015]4313000003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颜征求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