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14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村支行与被执行人繁昌县运丰纺织原料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村支行,繁昌县运丰纺织原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14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村支行,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负责人:高宗品,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繁昌县运丰纺织原料厂,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负责人:张运丰,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村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繁昌县运丰纺织原料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4)繁民二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繁昌县运丰纺织原料厂所有的在繁昌县孙村镇张塘村厂房及厂区内的机器设备(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