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484号原告:陈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好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