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健与韩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2107号申请执行人王健。被执行人韩东,男,1987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87********,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后白镇水南自然村*号。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韩东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