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四川永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南川分公司与聂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聂明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601号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住所地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清桥社区硫磺二组移民新村13号,组织机构代码59673160-4。负责人张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国敏、夏卿,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明勇,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与被告聂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昱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