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593号原告朱某某,女,1968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鞍山市台安县。被告陶某某,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