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3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永珍与重庆家具一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珍,重庆家具一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859号原告李永珍,女,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家具一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饮水村17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9646-0。法定代表人高登学,重庆家具一厂厂长。原告李永珍与被告重庆家具一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珍于2016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2元,减半交纳19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永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一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洪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