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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甘生玉与谢成才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生玉,谢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845号之一原告甘生玉,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被告谢成才,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青0122民初84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甘生玉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谢成才所有的“404”中型轮式拖拉机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丽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