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危险驾驶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刑终39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北市相山区。2015年2月15日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濉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1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9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皖062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刑初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媛媛代理审判员  赵 威代理审判员  田沼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